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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23-04-17 21:50:14    来源:证券之星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资料图片)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要求,其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是基于公司的实际需求

出发,且从程序上和内容上符合《公司章程》等公司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符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权、责、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2023 年度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计划。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要求,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关情况说明如下:

     被担保人     股东大会审议额度(万元) 实际担保金额(万元)

 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           20,000      6166.67

  江西铭普电子有限公司            9,000        4,000

  江西宇轩电子有限公司            6,000     3,524.41

湖北安一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

      合计               45,000    13,691.08

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关于 2023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各子公司 2023 年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为

子公司银行融资授信、融资租赁等业务提供担保是出于实际经营需要,符合公司

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各子公司财务状况良

好,抗风险能力强,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

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增加 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公司与铭刻时光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为依据确立,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铭刻时光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李竞舟先生回避了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事项。

  八、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主体资格,该所在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我们对其工作能力、敬业精神、负责态度均表示满意。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

审计团队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审议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向有关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要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权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

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丽彬           张志勇           李洪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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